学位制度的建立是实行对外开放、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然而,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却经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回顾这一过程,可以从中了解到党和政府对学位制度建立的关心和对人才培养的关爱,以更好地激励我们运用好学位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出更多更适用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什么是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就是根据受教育者的不同程度授予相应学术头衔的一种法规。这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学位是反映高等教育各个阶段所达到的不同水平的称号,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也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从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学位制度总是与教育制度相联系的,学位与文凭相补充。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的独立和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学位制度
实行学位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推动培养和造就专门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就有了一个衡量高等教育质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客观标准。
2.实行学位制度,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为选拔和使用人才提供了学术方面的依据。
3.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可以从数量上和水平上更好地了解科学队伍的状况,从而采取措施,帮助急需的、薄弱的学科得到应有的发展。
4.实行学位制度,有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可以激励人们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积极性。
5.实行学位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外学术交流的发展。过去我国没有建立学位制度,一些外国人对我国的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产生怀疑,同时,也影响来华留学生回国后就业。
总之,建立学位制度是促进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发展、加速我国高级专门人才成长、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同国际接轨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三、我国学位制度的沿革
从世界范围来说,学位这一概念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学和法国的巴黎大学,这两所大学都是世界上古老的大学。我国的学士最早出现在周代,硕士、博士也起源很早,如博士,在古代是个官名。最早在战国时期,鲁魏等国已开始设置博士官。秦始皇时,有博士70人,都是指知识渊博的人。我国古代不仅中央设博士,地方各府、郡、州、县也设有博士为学官,称府博士,郡博士、州博士、县博士。博士除授学官外,还授予一些专门技艺、专门学问的职官。
旧中国是1935年建立学位制度的,直到1949年我国自己授予的硕士学位总共只有232人,未曾授予博士学位。
1935年4月,旧中国公布了《学位授予法》,同时,其教育部公布了《学位分级细则》,6月公布了《硕士学位考试细则》。 1940年,又公布了《博士学位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对特别学科只设二级或一级学位。
新中国诞生以后,我国的教育和科学事业,在党的领导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学位制度曾经作了多次努力,直到“文革”前,这些努力都未获得成功。
第一次是在1954年至1957年由林枫同志主持进行的。
1954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在中国科学院党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在我国建立学位制度是必要的”,“责成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提出逐步建立这种制度的办法。”1955年9月,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由林枫、张际春等13人组成委员会,开始进行我国学位制度的拟定工作。经过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于1956年6月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分23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学位的管理和授予由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负责。但由于1957年反右派运动的开展,这个《条例》(草案)没有正式通过。
第二次是在1961年至1964年间由聂荣臻同志主持进行。
1961年11月,中共中央同意聂荣臻同志提出的“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制度的建议”。1962年1月,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党组通知中宣部、教育部、中科院、国家经委、国务院文教办、文化部着手起草。1963年10月,经聂荣臻同志主持讨论定稿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上报中央。同年11月21日,中央书记处听取了汇报,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又进行了讨论修改,于1963年12月27日第二次上报中央和国务院。《学位授予条例》(草案)规定,学位称号为博士、副博士两级。学位申请由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受理。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当时受“左”的思想的影响,认为学位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范畴的看法占了上风,因此,这个《条例》(草案)未能完成法律程序而被搁置。
第三次是在1965年至1966年间进行的。
1965年7月11日,周恩来总理指示高教部,对在中国毕业的外国留学生都要由高教部发给学位证书,证明相当于外国相应学位,以便他们回国后得到社会承认,更有利于他们为国家服务。高教部根据周总理的指示,于1966年1月拟定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上报国务院。由于当时发生了“文革”,所以也未能执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左”的错误,及时地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制定了“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邓小平同志再次指示要建立学位制度。1979年2月,由蒋南翔同志主持,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了“学位小组”,负责学位条例的起草工作,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在拟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科委以及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1979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又作了修改。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并经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叶剑英委员长发布命令,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先后审查批准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1981年我国对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同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始正式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学位制度建立经过的曲折的发展过程,可见今天的学位制度是来之不易的。学位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体系的完善,对我国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本科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的发展阶段,博士研究生的发展速度也在逐步加快。我国制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已实施20多年了。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不久将送报全国人大审议。新的学位法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稳步、高质量的协调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舒光平)
来源:中国广播网教育频道